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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的一封求助信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0-19 13:27


尊敬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

      2018年7月,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小股东刘跃琴向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张爱平、韩秀云涉嫌职务侵占,临汾市古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分别对张爱平、韩秀云分别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刑事拘留(请见附件7,古县公安局拘通字(2018)000022号拘留通知书),我们认为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的立案违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强行介入民事纠纷,涉嫌违法。现在案件已经申报到临汾市古县检察院,进入有限的七天批捕阶段,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关注与指导,维护司法公正,还当事人清白。事实与理由如下:

     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名下有197万吨/年焦化产能,股东两名,张爱平持股90%,刘跃琴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张爱平。因我公司一直未建成投产,2017年11月,我公司决定将产能以9800万元置换给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该决定经我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并通过(持有90%表决权的张爱平同意,持有10%表决权的刘跃琴不同意)。我公司与聚丰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后,聚丰公司支付了全部置换款,因小股东刘跃琴与原法定代表人高志飞均因个人原因被法院列入老赖(失信人)名单,为避免公司利益受到影响,我公司要求聚丰公司将置换款汇入张爱平女儿韩秀云的个人账户。后因刘跃琴等不满意公司董事会决议,实施恶意诉讼,多方阻挠,致使产能被司法冻结,至今未能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工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置换收入未列入2017年经营进入,更无法形成利润进行分红。刘跃琴现以此为由指控张爱平、韩秀云职务侵占。临汾市古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对此事开展立案侦查,并冻结相关资金4600余万元。

      一、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筹建状态,并未实际经营,无经营收入。

      二、张爱平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有权对公司的资金予以支配,其行为即等同于公司行为,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

      三、张爱平与韩秀云系母女关系,且韩秀云并非公司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在张爱平之女韩秀云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对其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立案侦查,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合法权益。

     四、2017年11月,我公司将产能以9800万元置换给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该决定经我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并通过(持有90%表决权的张爱平同意,持有10%表决权的刘跃琴不同意)。产能置换系由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并依法表决后产生,股东会议全程在公证员见证下完成,完全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古县公安机关立案前,我公司小股东刘跃琴对此事知情,有其股东会决议为证,证明其报案系恶意阻挠置换工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五、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冻结韩秀云账户4600余万元资金,远超小股东刘跃琴10%占股比例,且冻结理由不合法。

     六、为避免公司资产受到刘跃琴及原公司法人高志飞个人失信行为影响,我公司产能置换款委托韩秀云代为收款,公司账目已记载该收入,因置换事宜受到刘跃琴等人的阻挠无法完成,无法列入公司经营收入,未形成利润并分红,不存在张爱平和韩秀云占为己有的情况。

    七、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将相关款项汇至韩秀云账户后,我公司法人与产能受让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多次与刘跃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能置换需在经信委过户备案,而过户需置换方所有股东签字同意。股东刘跃琴拒不配合,焦化产能置换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2018 年 1 月 23 日,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为产能办理过户手续。同年2 月 24 日,灵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继续履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灵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晋 0729 执 271 号裁定书。

    八、即使置换工作完成,该置换收入形成利润应当分红,那也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介入。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刘跃琴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旨在利用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其浑水摸鱼,违法获利的目的。时值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如火如荼之际,且各级党政及司法机关三令五申强调要求杜绝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请您在百忙中予以关注,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案件性质,依法撤销立案,解除冻结账户,为合法企业正常运营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

1、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股东占比情况

2、山西临汾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决议

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729民初第131号

4、股东会决议公证书

5、灵石县人民法院(2018)晋 0729 执 271 号裁定书

6、小股东刘跃琴被古县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截图

7、XX号刑事拘留通知书。

       反映人:张爱平(系韩秀云的亲属)

                         联系电话:1861159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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